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合集)

时间:2022-11-22 16:50:06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合集),供大家参考。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合集)

篇一: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县安委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省、市、县工作要求,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按照市安委会统一部署,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岳西。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推进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督促所属各有关部门、村(社区)加强对本地区燃气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及时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履行本地区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县城市管理局组织对燃气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

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并对其安装、改造、维修实施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查处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燃气行为。

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严格燃气市场准入,组织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天堂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织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强化液化气站违规充装和“黑气瓶”整治,深入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部门组织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备保护方案。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管理局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并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包括老旧小区管网)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和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燃气管网外部交叉作业、野蛮施工和第三方破坏等突出问题隐患。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深入整顿燃气市场秩序,加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监管,严厉打击流动经营、无证经营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宣传力度,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配送车辆、配送人员、服务要求,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检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可追溯管理,落地落实液化石油气配送制度等管理创新举措。要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推动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

三、工作步骤

从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XX年1月)。县安委会印发全县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启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摸底(20XX年1月至3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本领域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地区、本领域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XX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跟踪督办、挂牌督办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XX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安委会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巡查考核下级政府和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以安委办名义挂牌督办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场所。依据《安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处理有关燃气安全举报。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县城市管理局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成立工作专班,牵头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燃气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二)加强执法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重点执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行为。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联合惩戒等制度,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三)加强督导考核。县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明查暗访、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查整治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分别于20XX年1月26日、4月26日、7月26日、10月26日、11月16日、12月16日(本次报总结及经验做法)之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和《岳西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见附件)报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汇总后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县城市管理局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X

电子邮箱:XXX

县安委办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电子邮箱:XXX

篇二: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省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监〔20XX〕254号)、《XXX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X安发〔20XX〕6号)和《XXX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XXX安发〔20XX〕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燃气事故教训,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系列部署和省安委会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起底式”排查、精准化治理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燃气具等产品质量问题,进一步推动燃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积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紧盯涉及燃气安全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充装、生产、检验检测单位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做好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燃气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燃气气瓶检验机构等证后监管工作。重点排查是否持续满足许可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及时更新完善,各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文件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明确各环节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在岗并发挥作用;充装、安装过程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等。重点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施工前是否依法告知和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施工中是否按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证施工过程安全等。严格依法处置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报送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充装环节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紧盯充装燃气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关键环节,重点排查充装单位是否对在用燃气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做到当班持证充装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人专责;是否超许可范围充装;是否充装非本单位登记、翻新、未登记、超检验周期或使用周期、检验不合格、淘汰或已判废但未去功能化等气瓶;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巡检维护、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制度并严格落实等。采取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四不两直”暗查相结合方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充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风险隐患自查,推动按照“五落实”要求完成整改。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要在依法责令整改的同时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送发证机关吊销充装许可证。

(三)全面排查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进一步加强与燃气管理等部门沟通,深入燃气经营企业,通过燃气管道管网图、竣工图、单线图和检验报告,“起底式”厘清在用燃气压力管道底数,精准掌握新建、在建、原有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等具体情况。重点排查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是否依法履行施工前告知、申报检验等法定责任;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开展日常巡检维护并记录,年度检查是否开展并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要求完成检查、检验发现问题的隐患整改等;在用燃气压力管道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是否在校验(检定)有效期内等。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全面排查与燃气相关其他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加大燃气生产经营企业附属充装站、储气站、调压站、城市门站等部位和点供用气单位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力度,重点排查在用工业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进行检验、年度检查并在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是否校验(检定)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等。严格依法处置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全面排查燃气相关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联合燃气管理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按时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检验检测工作,并及时开展安全附件校验、检定,确保设备本体安全。重点排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做到“应检尽检”“报检必检”,检验结论是否真实准确;对检验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整改确认;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超核准范围检验、跨地区检验不告知不报告、出具虚假报告、违规延长气瓶使用周期等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依法严惩。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单位要检查进货验证和销售台账;要对生产企业建立监管档案,流通销售单位要建立监管台账,要摸清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实施精准监管;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开展家用燃气灶具、燃气报警器、减压阀、软管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发布结果公告。对家用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排查生产和经营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以及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行为。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列入强制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燃气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审定和发布工作。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情形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七)加快推进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完成充装追溯信息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按照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和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建立液化石油气瓶追溯体系建设长效机制,未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基础数据录入和充装信息上传的液化石油气重瓶不得出站。对于恶意破解智能充装设备、攻击软件系统、气瓶基础数据和电子载体造假等破坏气瓶追溯体系建设的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持续推动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在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

三、进度安排

从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启动排查整治工作。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对照市局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阶段(20XX年1月至3月)。组织开展“起底式”摸底排查,进一步查清本辖区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检验单位生产经营现状,全面掌握燃气相关特种设备数量和安全状况。对管道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底数和安全状况进行再排查、再统计,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全面排查燃气具生产、销售单位底数和产品质量状况。督促销售燃气具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切实履行经营者管理责任,扎实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通过排查摸底,找准找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隐患台账,督促相关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整治攻坚阶段(20XX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要责令相关单位立行立改,落实整改人员、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对不能整改和拒不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协调解决,确保重大隐患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11月至12月)。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认真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用于日常监管工作之中,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局成立由XXX任组长、XXX、XXX任副组长、各管理所所长成员的全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场监管所要进一步提升对燃气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安全排查整治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统筹协调,严密安排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带领相关人员深入一线,把排查整治工作抓牢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执法检查。要着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有效解决执法不作为、宽松软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要时间节点,牢牢抓住重点区域、薄弱环节,集中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回头看”复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切实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对屡教不改和明知故犯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区市场监督局要派人员驻站包保,死看死守。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严惩非法违法行为,强化执法震慑。

(三)强化督查考核。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督查检查,推动排查整治有效开展。对因工作不利导致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要将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之中。

(四)强化宣传教育。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是保障城市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的有效措施。要多措并举,加强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具产品质量安全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备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燃气设备、器具,有效保障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分别于20XX年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之前报送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等附表(附件)。

篇三: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全国一些地方城镇燃气事故频发,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安全感,反映出燃气安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和短板。当前燃气进入管网老化、隐患增多和新建规模迅速扩大的阶段,一旦管控不力极易造成系统性安全风险。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事故易发势头,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原则、整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今年以来针对燃气安全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提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能力,推动城镇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当前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盯准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摸清底数,强化工程、技术、管理等措施,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管能力建设,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坚持标本兼治。对城镇燃气各领域开展全覆盖、无遗漏安全排查,狠抓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科技等手段,整改治理一批重大隐患,加快完善安全设施,加强预警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燃气行业安全保障水平。

坚持严格执法。强化燃气安全联合执法,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联合行动,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

(三)整治目标

到20XX年底,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得到提升,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遏制,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燃气经营企业

整治重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人工煤气置换天然气的老旧燃气管网安全评估不到位、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在用特种设备未按期检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14类问题隐患。

整治措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动员燃气经营企业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问题隐患,逐一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属地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执法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2、燃气经营市场

整治重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面核查燃气经营许可情况;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面核查燃气运输车辆许可情况;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面核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和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

整治措施: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坚决打击“黑气点”“黑气瓶”和“黑气”运输车;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和老旧小区、城中村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整治重点:

1、餐饮等公共场所。省商务厅和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餐饮经营场所和农贸市场,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学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商住混合体,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软管和减压阀等燃气设备,私接“三通”,不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7类问题隐患。

2、老旧小区、城中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老旧小区、城中村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老旧小区和城中村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4类风险隐患。

整治措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动员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问题隐患,逐一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属地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对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燃气工程项目合规性核查

整治重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燃气工程项目的合规性进行核查,督促燃气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

整治措施:将不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整改范围,尚未实施的不得批准;已经实施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改动燃气设施的燃气项目一律严查。

2、燃气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整治重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

整治措施: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整治重点: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

整治措施:严格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整治重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并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人工煤气置换为天然气的老旧管网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包括安全现状评估和20年以上建成管网的全面检验,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3类突出问题隐患。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措施:全面摸清全省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情况,按照“能改则改,非改即拆、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统一标准,分类处置”的原则,消除存量、杜绝新增。推动构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营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全省管道燃气企业管网监控系统、压力传感系统等信息化系统上线。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也要组织本行业或本单位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杜绝发生燃气安全事故。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层层部署(2021年12月底前)。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对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充装、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进行梳理,纳入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燃气安全自查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明确细化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全面排查(20XX年1月至3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照重点任务要求,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钢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整治,全面摸清燃气相关企业、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掌握燃气安全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基本情况以及问题隐患台账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全面整治(20XX年4月至9月)。分地区、按行业,动态更新重点整治的燃气安全问题隐患清单,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做好警示提醒,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万无一失。要采取挂牌督办、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全面提升(20XX年10至12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三个全面”“四个一批”等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推动出台《XXX省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和民生大计,各地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真正滚动研判、深入排查、认真整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稳控燃气安全形势。要稳妥有序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及时预警、同步推送。

(二)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牵头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燃气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督促燃气企业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公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点段,对照具体任务和整改清单,依法承担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确保按期完成整治;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协助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检验合格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加强安装报警器从业人员相关知识培训。

(四)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督促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持续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事故调查、联合惩戒等制度,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不得出现“断气”等“一刀切”做法。

(五)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产品。各级安委会要将燃气安全典型警示案例列入“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五进”活动等内容。

(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修订完善城镇燃气事故、处突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抢险和处突队伍,配齐各类物资、器材、装备,加强预案演练。压实地方党委政府和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燃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责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请各州(市)安委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局、商务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排查整治实施细则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各州(市)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XX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之前将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篇四: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县安委办《XX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燃气安全风险,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构建燃气安全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全面排查隐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决防范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城镇燃气安全、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根据工作职责,本次开展专项整治的范围是:

(一)燃气经营单位及相关使用燃气的企业;

(二)燃气输送管道、气瓶充装、气瓶、气瓶销售门店、在建燃气管道;

(三)燃气灶具、减压阀、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相关产品的产品质量。

三、工作目标

严肃整顿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以及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坚持标本兼治,强化风险分析预警,积极构建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保障全县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燃气气瓶及充装安全的排查整治。一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等资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充装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二是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尤其是突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大力整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检查气瓶充装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持证上岗,并将气瓶使用安全责任落实到人;检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是否进行应急演练,遇到突发情况是否能快速有效的处理。三是重点排查整治气瓶充装、安检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查处违规向非自有气瓶、过期报废瓶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气瓶是否按要求赋码建档和跟踪追溯管理情况,进一步发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服务平台运用作用。四是排查气瓶充装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气瓶标准规定周期和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加大力度清理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黑气瓶”,违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五是通过处罚、失信等信用数据共享、建立安全、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各基层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企业监管科)

(二)开展管道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一是要组织对管道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重点排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及燃气相关企业,检查其安装和使用的管道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是否落实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是否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巡查监管,是否存在管道带病运行、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的现象。二是督促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检查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查看:

1、是否做到了“三落实”(管理机构、责任人员、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2、是否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账,台账是否齐全;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是否及时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是否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5、是否建立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有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6、新安装的管道是否办理安装告知,是否依法申请和进行监督检验;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都在有效期内;是否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或校验申请;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持证人员是否全部为本单位人员;持证人员是否参加单位组织的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活动。

严肃处理未履行施工前告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各基层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三)持续推动其他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扎实深入开展XX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推动其他燃气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各基层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四)加强燃气具等产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的排查。从严整治产品安全风险隐患,重点开展燃气具、调压阀、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未按规定要求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责任单位:各基层所、质量认证科、市场规范科、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五、实施步骤

从20XX年2月至20XX年9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XX年2月)。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对专项整治工作作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XX年月至3月)。各基层所组织开展对本辖区气瓶充装单位、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具等产品开展排查。检查气瓶充装是否存在安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超期和报废气瓶现象,摸清楚本辖区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XX年4月至10月)。按照“覆盖全行业领域、不漏一片区域、一个项目”的要求,集中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行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县局,特设局要建立隐患整治台账,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强化隐患闭环管理,实行隐患动态清零。

(四)巩固提升(20XX年11月至12月)。及时总结,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要发挥统一市场监管体制优势,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立案查处。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全面查找身边的燃气安全隐患,加大燃气压力管道、燃气气瓶使用安全和燃气具、燃气减压阀、连接软管等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安全用气。

篇五: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要求,为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依据《安全生产法》《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深刻吸取近年来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摸清底数、强化措施,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防范燃气重特大事故发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燃气安全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强化行业安全管理,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加快实施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完善燃气安全设施,加强预警能力建设,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建设,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天然气门站、调峰站、加气站、储配站、液化气充装站等设施建设运行不合规,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无证经营,“三违”行为突出,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等风险隐患。全面排查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违法充装、违法储存、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翻新报废液化石油气瓶以及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燃气市场准入,严控新增瓶装液化气充装站、供应站点,逐步取缔个人经营瓶装液化气。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大型综合体、学校、医院、农贸市场、酒店及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燃气管道腐蚀、漏气,厨房燃气管道铺设在学生宿舍下方,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餐饮场所放置钢瓶、燃具和设备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使用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等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不合格,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并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要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管道位置信息不明、管道与热力管网间距不足、管道未经保护穿越管沟和污水井等狭长密闭空间或与密闭空间间距不足、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七)全面排查整治燃气企业现场作业、应急管理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燃气作业制度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是有限空间作业、维护检修作业管理、日常维护保养、设备设施巡视巡检等制度执行情况和员工持证上岗情况。全面排查城市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及可操作性、实用性情况,重点是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抢险设备配置情况,应急演练情况,现场应急标识设置、应急处置专业能力等。(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八)全面排查整治居民燃气使用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居民用户进行全覆盖、全流程排查,重点排查燃气管线、管卡、连接软管、计量表、燃具等设施是否合格、完好,安装使用是否规范,燃气安全自闭阀或安全自动切断装置是否安装,供气用气安全协议是否签订,供气单位入户安检、宣传及指导是否到位。(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实际,对本地区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充装、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进行梳理,纳入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全面深入整顿燃气市场秩序,提高本地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从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XX年1月初)。部署启动全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XX年1月至3月)。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燃气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地区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XX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出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XX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市、县住建局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牵头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燃气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制度,配备专职安管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革新安全技术装备,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依法依规承担用户设施检查、使用安全指导和宣传责任,帮助消除安全隐患。用气企业(单位)是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使用燃气,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人,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燃气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产品,市场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

(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牵头明确用气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应急、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各自行业监管职责(见附件1)。

(四)制定排查操作指南。各县(市、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制定完善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操作指南,明确供气、流通、用气等各环节检查对象、检查责任人以及检查操作规程,保证检查工作有章可循,确保排查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五)加强执法监督。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择优选择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

(六)加强督导考核。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要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市安委办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七)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要加快推进城镇燃气管网信息化数字地图建设,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构建精确感知、远程操控、实时报警的设施监测系统,完善风险普查和预测预警机制,切实提升行业本质安全。

(八)加强宣传教育。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正确操作使用燃气具,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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