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规划】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十二五”立法规划(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08 10:40:07 浏览量: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十二五”立法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十二五”时期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充分发挥立法工作的基础和支撑作用,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规划】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十二五”立法规划(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住建规划】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十二五”立法规划(仅供参考)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

“十二五”立法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十二五”时期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充分发挥立法工作的基础和支撑作用,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根据《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立法回顾

“十一五”期间,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立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坚决贯彻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紧紧围绕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重点和中心工作,着力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加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提供法律支撑。

“十一五”期间,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立法工作有序推进,完成的主要立法项目包括:修订《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制订《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或转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844号)、《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以及《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37号)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回顾“十一五”期间上海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方面的立法情况,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特点:

一是从立法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房屋登记、物业管理、房地产宏观调控和住房保障四个领域。

二是从立法特点看,政策性、阶段性文件占有很大比例。

三从立法质量看,逐步提高,注重统一性,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注重立法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四从立法技术和程序看,逐步拓展公开立法渠道,强化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调动和发挥了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二、面临的形势与要求

“十二五”期间,正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必须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目标、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重在民生”的发展理念,围绕重点,聚焦突破,全面推进“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举措,着力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加大住房市场调控力度,按照“三个为主”的原则,引导居民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通过加快旧区改造和旧住房综合改造,全面提高市民居住条件、居住水平和生态环境。

“十二五”期间,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的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要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加快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逐步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不仅要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更要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必须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在目前上海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仍未完善和健全的背景下,要进一步加快立法,着力健全“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深入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加大旧区改造力度;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业主自我管理机制,加快调整售后公房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进一步加大装配式工业化住宅、全装修住宅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推进力度;加强对旧住房修缮改造项目、房屋拆迁拆除工地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快完善房屋安全管理的长效体制机制。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根据《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实际需要,突出上海地方特色,充分考虑特殊性和民生性,正确处理好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之间的关系、住房资源配置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关系,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共性与特性的关系,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确认住房的民生性;二是体现住房的公平性;三是解决房屋安全管理立法的缺失性;四是形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法规体系的完整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上海实际,更加注重立法决策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的紧密结合

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立法,要一切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特殊性,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符合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改革发展中的难点也是立法中的难点,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立法要体现改革发展的精神,用法规规章来规范、引导和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2、坚持综合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更加注重立法的综合性

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立法,要更加注重立法的综合性,使得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结构体系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同时,要突出立法的层次性,使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互为补充、有机统一。

3、坚持适应性与稳定性相结合,更加注重立法的适应性

一方面,必须根据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做到“立、改、废”相结合,更加注重立法的适应性;另一方面,要做到“急用先立”,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急需要立法的内容,先予以立法;再一方面,要坚持稳定性,注意和保持法规的稳定性,从而维护法规的权威性。

4、坚持操作性与前瞻性相结合,更加注重立法的操作性

一方面,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立法决策机制、起草机制、意见征集机制、论证和修改机制、审议机制和表决机制等,广泛听取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另一方面,从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立足通过立法推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突出问题的解决,突出上海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再一方面,以超前意识去设定管理目标和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在科学评估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建立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前瞻性。

四、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立法的重点项目包括五部地方性法规、十一部市政府规章。主要内容和进度安排如下:

(一)制定《上海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地方性法规)

1、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住房保障的规划和计划、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和房源、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价格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保障性住房之间的相互转化、法律责任。

2、进度安排

2015年开展《条例》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制定《上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地方性法规)

1、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项目公司条件、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开发企业信息申报和信息披露、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禁止性行为。

2、进度安排

待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完成后启动起草工作。

(三)制定《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条例》(地方性法规)

1、主要内容

包括:商品房预售、预售款监管、网上交易、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房地产交换、法律责任。

2、进度安排

2014年开展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

(四)修订《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地方性法规)

1、主要内容

包括:房屋出租条件、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房地产经纪机构责任、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保障性住房租赁、公有房屋租赁、法律责任。同时,还需进一步研究促进本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稳定房屋租赁关系的具体措施。

2、进度安排

2014年完成《条例》修订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

(五)修订《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

1、主要内容

包括:总体思路、管理部门职责、适用范围、法律衔接等,要理顺与《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之间的关系,并在保护对象和分类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进一步衔接。

2、进度安排

2012年开展《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六)制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规章)

1、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供应、售后管理、租赁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进度安排

2012年完成《办法》起草和上报工作。

(七)制订《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规章)

1、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管理部门、资金和房源来源、申请条件、申请和供应程序、租赁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进度安排

2014年完成《办法》起草和上报工作。

(八)制订《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规章)

1、主要内容

包括:确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协同的管理体制;适当保护承租人利益,具体体现在租金、租赁保证金、续租、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确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明确“群租”的认定标准。

2、进度安排

已完成,20117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九)修订《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规章)

1、主要内容

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管理措施与提供公共服务、管理体制、人员管理、法律责任。

2、进度安排

2013年启动《规定》的修订工作,2014年完成《规定》的起草和上报工作。

(十)修订《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市政府规章)

1、主要内容

包括:适用范围、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的设定、担保范围、抵押物的处分、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类型、抵押合同生效、清偿顺序、主债权诉讼时效等。

2、进度安排

2012年完成《办法》的起草和上报工作。

(十一)制定《上海市房地产信息查询办法》(市政府规章)

1、主要内容

包括:适用范围、查询主体、查询条件、查询范围、查询方式、法律责任等。

2、进度安排

2014年完成《办法》的起草和上报工作。

(十二)制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规章)

1、主要内容

包括:征收主体和实施部门、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征收程序、旧城区改建“就近地段安置”。

2、进度安排

已完成。201110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十三)修订《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规章)

1、主要内容

包括:适用范围、维修资金的交纳对象、首期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维修资金的交纳时限、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纳入维修资金的收益、维修资金的用途、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维修资金的增值、业主大会不成立和未成立的维修资金使用、未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的相关事项等。

2、进度安排

2013年完成《办法》的起草和上报工作。

(十四)制订《上海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规章)

1、主要内容

包括:适用范围、责任主体、房屋安全使用规范、安全使用检查、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另外,还有必要明确管理部门职责、资金筹措使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进度安排

2013年完成《规定》的起草和上报工作。

(十五)制订《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市政府规章)

1、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检测机构的业务管理、检测机构的职责权限、行政监督检查。

2、进度安排

2012年开展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 2013年完成对《办法》的起草和上报工作。

(十六)制订《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办法》(市政府规章)

1、主要内容

包括:相关管理部门职责、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住宅产业现代化推进体系、住宅产业现代化措施等。

2、进度安排

2012年开始调研、起草和论证,2013年完成《办法》的起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分工明确、加强协作。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在立法工作中的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作用。法规和规章立法项目要成立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的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各自优势,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保证立法工作得以有效地进行。

(二)开门立法,听取民意。在立法过程中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是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鲜明的特点。开门立法能够广征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法规规章原则上均要公开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

三)科学立法,多方论证。一是要充分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二是要充分征求区县政府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意见;三是要充分听取行业内专家、学者意见;四是要收集和借鉴外省市及境外经验,分析相关经验教训,达到借鉴和吸收的作用。

(四)严格法律审核,加强审议程序。合法性审查是保证立法草案合乎上位法规定及其精神和原则的一个程序,是立法程序中不能缺少或省略的刚性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法规规章审议程序是完成立法草案的必经程序,是保证立法项目质量的重要环节,更是保证立法项目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重要程序。

(五)加强配套立法,保证法规实施。一是合理适度,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数量;二是适度前瞻,通盘考虑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保持其内在的逻辑完整性;三是前后协调,保持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一致。

(六)加强法规清理,维护法制统一。法规清理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时清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保持其在内容上的现实有效性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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