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调研】浅谈“人性化执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30 12:50:05 浏览量:

浅谈“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这一词语在学界和政界都被广泛使用,但是对于什么是“人性化执法”依旧有诸多解释,各地对于“人性化执法”的措施也层出不穷,大相径庭,有些措施在学界看来纯属“作秀”,把人性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调研】浅谈“人性化执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城管调研】浅谈“人性化执法”(全文完整)



浅谈“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这一词语在学界和政界都被广泛使用,但是对于什么是“人性化执法”依旧有诸多解释,各地对于“人性化执法”的措施也层出不穷,大相径庭,有些措施在学界看来纯属“作秀”,把人性化执法与人情化执法、违法执法、软弱执法以及立法的人性化混为一谈。笔者认为人性化执法是法治框架下的自由裁量执法,应当切入现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中并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对于我们城市管理者来说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很多时候充当着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身份,如果不能准确定位“人性化执法”的话,极容易将人性化执法与人情执法,软弱执法相混淆,给我们原本不算尽如人意的执法环境雪上加霜。

“人性化”即以人为主体和目的,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从两个词的字面上去看,很难看到两者之间有何交集之处。笔者认为,所谓执法就应该严格遵照国家意志,维护和体现法律的刚性为准则,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不应该带入个人的主观意志,人权和人道是应该由立法者去考虑的东西。但如果说“执法”与“人性化”之间完全毫无关系那也有时偏颇,应为任何一个词语在某段时间的高频率曝光都是有其内在原因的。环顾生活实践,我们不难理解人性化执法提出的原因和背景。人性化执法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提出的。从更深层意义看,我们还可以说它反照出社会发展与变革中公权力和私权利日益尖锐的对立和冲突,背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人性化执法的提出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和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通过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人文关怀,让相对人在正当程序中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双方共同协作、相互配合,使社会秩序达到某种程度的稳定与和谐。

 现阶段很多所谓的“人性化执法”新举措,更多的是打着执法的名义,行管理之实,所以应该称之为“人性化管理”更为妥当。比如美女执法、娃娃执法、妈妈执法、受辱挨打式执法、免罚款式执法、送温暖式执法……。难道执法者只能笑脸相迎、宽容忍让,依法查处违章行为就是不人性化?如果说不断给小贩改正的机会就是文明执法,那么这样的“人性化执法”最终还是要走向“依法执法”。其实,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对人性化执法的误读。

笔者以为,人性化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尊重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正当程序为保障的符合人性的理性执法活动。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首先,遵循法定程序才是真正的“人性化执法”的第一要求。判断一项行政行为的正确与否,最关键的就是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但现实社会中,由于历史底蕴和文化底蕴问题,群众更注重实体正义,机关单位更注重执法的效率和行政目标,而实体正义如果没有程序保障极容易产生处罚错误,从而导致各种暴力冲突的不断发生,在更深层面上也损害政府形象。

如忽视相对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往往把他们的陈述与态度不好或对错误缺乏认识联系,草率作出处理决定或缺乏依据的加重处罚等。

其次,依法执法是“人性化执法”的必然要求。给小贩3次机会,完全是个人的决定,有很大随意性,于法无据。既然可以给3次机会,为什么不能给小贩30次机会?对于小贩是“人性化”了,但是对于那些被小贩侵占了利益人的“人性化”体现在哪里呢?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城管执法的确可以给予违章摊贩一些改正“机会”,比如有的地方立法规定,对违章摊贩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如果继续经营才予以处罚;还有的城管部门对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出台了“首违不罚”的规定,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这些都是有益的尝试。

第三,人性化执法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歧视的理性执法活动。游街示众、粗暴执法等,这些即使在今天都没有杜绝的非人性化执法现象不仅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亵渎了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而且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一些执法人员随自己的喜好和心情进行执法,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仅严重践踏了法律尊严,也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形象。人性化执法要求执法主体无论相对人违法与否,均把他们当作人来看待,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是一种以人为本、平等理性的执法方式。人性化执法不仅强盗对相对人合法权益尊重与关怀,而且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的意志和目的在正当程序中得到沟通和协调,一方面可以树立行政主体执政为民公开行政的政府形象,而且也使被执法人心甘情愿的认知自身行为或接受处罚或者将矛盾和反对情绪消解在正当程序实施的过程中。

综上人性化执法既不是人情化执法也不是软弱执法,而是把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人文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它既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职责的放弃,也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责任的推卸。如果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担心被投诉而执法不严、不力,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不仅会导致行政目标无法实现,执法效果和质量也会受影响,而且还会纵容违法、模糊是非界限,最终会破坏人们对法治的遵从、维护和信仰,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作为普通公民的人本身,这完全背离了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恰恰是对人性化执法的曲解和异化。因此,人性化执法必须是建立在依法执法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不能随意扩大,对人情的考量必须限制在合理性的范围,防止人性化执法演变为人情化执法,从而走向法治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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