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28 12:00:08 浏览量: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本着合理有效配置车辆资源,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原则,根据《桂林市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车改通字〔2016〕3号)、《桂林市公务用车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本着合理有效配置车辆资源,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原则,根据《桂林市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车改通字〔2016〕3号)、《桂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近期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留用车辆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市车改通字〔2016〕9号)、《桂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车改通字〔2016〕10号),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一)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按车辆使用性质,实行相对固定和统一调度双重管理模式。公务用车按“轻、重、缓、急” 原则调配保障。直属单位、城区分局车辆原则上均须服从全局统一调配使用。

(二)公务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时,车辆在办公大院或各城区分局办公地点停放。为方便工作或调度需要在非指定地点停放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停放保存车辆。

(三)相对固定使用公务车辆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专人负责车辆日常管理,勤检查、勤保养,保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四)办公室统一组织办理车辆的证明、稽核、保险、维修和年审等相关事项;五城区分局负责本部门的执法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及行驶证年审等工作。

二、车辆使用

(一)在《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确定的中心城区(包括所辖的象山、叠彩、秀峰、七星4区,雁山区柘木镇和雁山镇,灵川县定江镇和大圩镇以及八里街经济开发区,临桂区的临桂镇、四塘镇及两江国际机场)属于公务交通补助范围,在以上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不安排公务车辆保障。

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循以下要求:桂林市交通补贴范围内有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到桂林市交通补贴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市县,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

(二)因公务需求确需车辆保障的,且在下列公务活动范围内的,可以申请使用公务车辆,填报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派车:

1.陪同上级部门及自治区内外对口单位到市、县(乡)调研、检查工作的,或由局领导带队履行职务需要到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外区域调研、检查工作的;

2.到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外开会、出差等公务时间紧迫的;

3.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及其他紧急现场办公活动的;

4.上级要求报送、领取和邮寄机要件、急件的;

5.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

6.市四家班子领导召集参加的紧急会议的;

7.其他特殊情况的。

多人参加公务活动地点相同或相近且符合派车条件的,原则上拼车前往。

(三)公务车辆不能满足使用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购买服务,以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的车辆租赁公司租用车辆保障为主,其他车辆租赁公司为辅。

(四)各部门因公务需求需车辆保障的,提前2天填报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注明事由及人员(局领导、上级部门人员、随行人员人数等),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核用车意见,局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人员统筹确定车辆数量、车型、来源及驾驶人员等,并经局办公室主任同意报批,在本市范围内使用本局车辆,由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其余由局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局办公室方可协调车辆保障。否则,一律不予派车。

(五)遇有紧急特殊情况需要车辆保障的,可先电话报请局主要领导或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局办公室得到明确指示后,才可协调车辆保障,事后完善派车手续。局办公室不得擅自安排车辆保障。

(六)凡公务用车,原则上均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专职驾驶员或向车辆租赁公司租用驾驶员保障。

(七)公务车辆出车前,驾驶人员须例行日常车辆检查。行驶中,勤检查车况,发现问题,及时正确处理。返场前,需油箱满油、车辆清洁,方可安全停放,将车钥匙、公务用车使用审批表及加油回执单交回局办公室,汇报车况,便于及时检修车辆。

三、驾驶人员及安全管理

(一)驾驶人员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出车时须带好驾驶证、行驶证、油卡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切责任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1.无证驾驶;

2.所有违章驾驶行为受到扣分、罚款等处罚的;

3.因驾驶操作不当、行驶中未及时发现车辆性能安全隐患等主观过错,导致车辆出现机械故障造成经济损失的

4.私自出车,擅自将车辆借予无驾驶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交通肇事后逃逸、酒后驾驶,被司法机关处以刑罚或治安处罚的,除应由驾驶人员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责任追究。

(四)车辆发生故障或安全事故时,驾驶人员应先作应急处置,随后及时向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和部门分管局领导汇报,事后提交书面事故报告(须部门分管局领导签字)。

交通安全事故处置,经交警部门鉴定责任事故后,所需费用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超出保险公司理赔费用所产生的费用,驾驶人员须承担15%;负平责或次要责任的,超出保险公司理赔费用所产生的费用,驾驶人员个人须承担10%

(五)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下,发生违章、车辆运行故障、交通安全事故等,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由单位负责相应费用。

(六)对拒不服从管理或有三次以上(含三次)交通违规违法记录的驾驶人员,年度考评给予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七)驾驶人员出车前应例行日常车辆检查,特别是向社会购买服务租用车辆自驾时,驾驶人员须认真检查水、电、汽油、机油、轮胎、外观及其他机部件性能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及时向租车公司反馈,并拍照取证。

四、车辆维修保养

(一)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的规定,车辆须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定点的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无特殊情况,非定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局办公室严格落实车辆年度维修费用定额规定,做好维修费用登记,按车牌号登记车辆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统计。

(三)公务车辆出现故障隐患需维修保养时,报局办公室同意后,送维修厂检查,确定维修项目和费用预算后,书面提出维修申请,在年度车辆维修费用额度范围内且非大修的,经局专职驾驶员、局办公室管理车辆人员和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可直接送修;超出年度车辆维修费用额度或车辆大修的,均需财务提出费用列支来源、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送修。

(四)车辆外出保障途中,出现故障,驾驶人员无法修理或定点维修厂不能赶赴现场维修的,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就近维修,事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凭维修项目明细和原始正规票据报销费用。

五、经费管理

(一)公务车辆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燃油、保险、年检、日常维护维修等方面支出,公务用车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费等按月或季报销,车辆定期维护保养、维修等费用由局办公室按财务规定程序统一结算。

(二)在车贴补助范围内的区域,租车费用原则上由参加车改人员个人车贴内自行解决。如确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局办公室方可安排车辆保障;车贴补助范围外的区域,车辆运行费用由财务审批决定经费项目列支。

(三)车贴补助范围外车辆运行费用报销,使用局本级车辆保障的,需提供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车辆加油回执单,由专职驾驶员核定公里数和用油量,局办公室统一汇总,汇总表由核定油量专职驾驶员、纪监室、财务三方签核后,按季报销出差用车油费;租车保障的,需提供派车申请单、车辆租赁公司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和正规票据,由租车经办人签字、局办公室审核、财务稽核、主要领导签批后,由财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财务对口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和环境监察支队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期间,市人民政府有新规定、新文件出台按新规定、新文件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桂林市环境保局车辆管理规定》(市环〔201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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