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办法】界首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12 14:30:05 浏览量:

界首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培育壮大优势企业和支柱产业,加快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国家、省、阜阳市相关政策,市政府设立产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商办法】界首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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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培育壮大优势企业和支柱产业,加快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国家、省、阜阳市相关政策,市政府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产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构成,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预算安排。自2016年起,连续三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作为引导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从功能上划分为奖励资金和扶持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严格程序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市工投公司负责全市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市经信委具体负责组织工业企业项目申报,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商贸服务业项目申报,市招商办负责组织招商项目申报。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资金监管。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

第六条  凡工商注册及税收解缴关系在界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种经济成份和经济形式的企业,符合相关支持规定,均可申报。

第七条  即将在市内落地的招商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进展申报相关引导资金。重大招商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章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发展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扶持循环经济、营养与健康等产业的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第九条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条  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壮大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咨询中介等服务性企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评议)、项目后评价等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引导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投资、奖励两种。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使用方式,对同一项目不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投资范围: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意见,以控股或参股方式对全市范围内有发展潜力和实力的科技型、创新型工业企业进行投资,发挥橇动和放大资金的作用,通过对企业的控股或参股投资,获得相应股份分红或资本运行收益。

第十四条  奖励范围: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或市政府会议研究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扶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1.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项目;

2.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产业项目;

3.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并投产;

4.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

5.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

凡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产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中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投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5.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

6.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市工投公司对市政府研究同意的项目,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分批将引导资金拨付至资金专户,市工投公司按照会议纪要及时兑现。

第六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均纳入市重点项目考核,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投资资金用于项目单位的扩大再投资、技术改造、创新创优;

2.使用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上旬,书面向市工投公司报送上一季度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3.获得投资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4.建设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市政府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由市工投公司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所有扶持项目)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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