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综合监管,建立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行政监察三位一体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形成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综合监管,建立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行政监察三位一体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形成两场联动、诚信联建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政府投资、融资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下列项目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一)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类别的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
(二)与招标控制价相比,中标价下浮幅度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有投诉举报或有不良反映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督管理的项目。
第二章 履约反馈的主体及结果运用
第三条 履约反馈分为项目单位反馈和行业管理部门反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实行“两场联动、诚信联建”,将竞得者履约行为与市场准入挂钩。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竞得者存在不按合同规定履约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竞得者的履约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竞得者违约违规情况给予处罚,并将相关不良信息及时录入平台对外公布,同时将处罚决定反馈至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给予竞得者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项目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如需市公管局协同对竞得者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应向市公管局提出约谈竞得者的申请;市公管局应依据相关规定约谈竞得者;市公管局应依据《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履约情况反馈至市公管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整体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反馈至市公管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竞得者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竞得者存在不按合同规定履约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向财政部门反映竞得者的履约情况。财政部门应视竞得者违约情况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反馈至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应依据财政部门的处罚决定,给予竞得者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项目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如需市公管局协同对竞得者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应向市公管局提出约谈竞得者的申请;市公管局应依据相关规定联合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约谈竞得者;市公管局应依据《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履约情况反馈至市公管局;合同履约完毕、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拨付时,应对项目整体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作为资金拨付申请资料要件报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各类项目履约情况评价表作为资金拨付依据之一。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产权交易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认定竞得者有违约事实的,应报市公管局联动处理。
项目单位在产权交易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如需市公管局协同对竞得者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应向市公管局提出约谈竞得者的申请;市公管局应依据相关规定约谈竞得者;市公管局应依据《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产权交易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履约情况反馈至市公管局;合同履约完毕,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整体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反馈至市公管局,作为对竞得者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竞得者存在不按合同规定履约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反馈至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应启动联动处理程序。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反馈至市公管局。
第八条 管理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涉及限制市场准入的通报)或审计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和审计结论反馈至公管局。市公管局应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对竞得人进行联动处理。
第九条 市公管局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过程的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确定联络人员负责履约反馈工作,并将联络员员名单和通讯方式报市公管局,市公管局适时组织操作培训。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竞得者的履约评价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履约进度与计划相当、履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全部到岗履职且在岗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视为履约合格。
上述要求中任一项未达到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为履约不合格。
上述要求均达到且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科技进步等方面的评选中受到地、市级表彰的,应视为履约良好;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应视为履约优秀。
第十二条 市公管局在收集到履约反馈信息并审查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与市场竞争主体诚信体系挂钩,并根据履约评价等级对市场竞争主体进行信用考核,市场竞争主体累计分值低于一定数值的,将对其实行准入限制,并进行网上曝光。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公管局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末对上季度各项目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反馈情况进行通报。在上一季度即使项目单位无履约中的项目及管理部门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审计结论的,也要实行零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反映的履约情况不实导致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的,由市公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负责人实施约谈,涉嫌违纪违规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未按规定实行履约反馈受到1次通报的,由项目单位(管理部门或市公管局)约谈履约反馈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受到2次及以上通报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