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临西县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15 18:40:05 浏览量:

临西县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规范、引导、扶持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临西县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临西县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临西县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规范、引导、扶持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是为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的在校高校毕业生)及各类创业者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搭建以扶持创业为主体的发展平台,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创业孵化基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总体方案、战略规划,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拟定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对孵化基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以及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临西县创业孵化基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孵化基地建设、运行、发展的各项措施;制定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的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服务中心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就业服务局组建。

第六条  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孵化项目的引进、签订入驻协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服务等日常事务;对创业实体进行“进—管—出”的综合管理和考核评估;协调创业实体、孵化基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财务管理;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组织绩效评估工作。

(二)协助创业实体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技能培训;为创业实体提供办公经营、产品展示、会议洽谈场所,提供相关咨询和商务服务;协调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配套服务。

(三)行使物业管理职能,负责后勤、安保、卫生等保障工作;负责创业孵化基地各类基础设施、安保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四)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创业实体的范围及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条件

第七条  创业实体具体包括:

(一)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有创业愿望的各类城乡创业者。

(二)高层次人才暨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办企业的。

第八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条件。

(一)进入创业孵化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无知识产权纠纷及债务纠纷;(2)初次创业人员;(3)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不超过52周岁、女不超过47周岁;(4)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5)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了《创业培训合格证》;(6)有切合实际的《创业项目计划书》;(7)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8)创业项目能带动2人以上就业。

(二)高学历、高科技创业者或创业团队,经论证为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多的创业项目优先安排入驻。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有创业意向和从事自主创业的创业实体到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邢台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入驻申请表》。

第十条  服务中心受理创业实体入驻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须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创业项目计划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高层次人才暨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护照、经国家指定学位认证机构认定的学位证书、《创业项目计划书》。

(三)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第十二条  接到申报材料后,服务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入驻者的申请及创业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实体范围;(2)是否超出经营范围;(3)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创业计划书是否可行等。

第十三条  对审核后获准入驻的创业实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创业实体入驻相关的创业孵化基地。服务中心要在一周内,协助创业者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正式入驻。

第五章  扶持政策及服务

第十四条  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一次性创业补助。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二)税收减免。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规定行业外)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92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毕业2年内(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政策执行到2017年底。

(五)创业担保贷款。(1)对入驻的个体经营户,可享受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全额贴息。(2)对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享受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六)租金及水电费补贴。创业实体在孵化基地创业期间享受房租补贴及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最多不超过10万元,水电费补贴最多不超过2万元;第二年,按租金的1/2补贴,最多不超过5万元,水电费补贴最多不超过1万元;第三年,按租金的1/3补贴,最多不超过3万元,水电费补贴最多不超过5000元。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期间的水电费,按标准每半年收取一次,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予以补贴。高新技术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补贴年限和放大补贴额度。

第十五条  定期免费为创业实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向社会推介创业项目成果。

(二)提供有关产业政策、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政策咨询;协助申请政府扶持资金;提供经营管理知识咨询。

(三)融资及相关服务。为创业实体提供融资、法律、会计、评估、专利、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四)公共设施共享服务。免费为创业实体提供公共卫生及其他约定服务。

(五)导师指导创业服务。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律师、会计师、成功创业者、企业管理者、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开展业务讲座、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组织专家对疑难问题进行集体会诊,给予跟踪服务。

第六章  对创业实体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和《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有关规定负责对创业实体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与创业实体签订的协议可一年一签,也可一次性签订三年。

第十八条  创业实体办公区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不超过50平方米。

第十九条  创业实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本办法和《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的有关规定,服从物业管理,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应承担的费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租、转借或空置。

(二)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及其法律责任。

(三)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自觉配合服务中心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维护公用设施,与相邻的进驻企业和谐相处,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对创业实体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进行两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创业实体,终止《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考核办法由服务中心负责制定。

第二十一条  创业实体孵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孵化期满后须退出孵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孵化期限。创业实体孵化期未满三年,由于创业实体发展需要,自愿申请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的,由服务中心下达退出创业孵化基地通知书,创业实体于5日内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创业实体有以下情况的,服务中心可勒令其退出:(1)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注册项目不符的;(2)连续3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3)擅自转租、未经批准更换创业实体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与申请人不符的;(4)正常经营6个月内未带动他人就业的;(5)连续缺勤15个工作日,累计缺勤30个工作日的;(6)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创业实体不履行本办法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创业实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12月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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