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意见】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7-15 19:30:06 浏览量: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江西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创新发展优势,切实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落实省重点政策措施的责任分工随文明确。

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

(一)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在生态环保、农业和水利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信息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保障性安居、公共文化等重点领域,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为各类投资主体创造平等机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重点领域项目,享受与国有投资项目同等的政策待遇。

(二)拓展社会资本投资途径。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市场化改革,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落实国家、省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资运营机制的政策措施和我市关于扩大社会投资的有关要求,根据不同领域项目的特点,积极探索通过业主招标、股权置换、特许经营等多种途径,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确保社会资本进入后能够实现合理收益预期。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和市政基础设施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进行合理补贴。

二、进一步扩大重点领域开放

(四)持续扩大开放合作。加快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开放,采用股权投资、捆绑开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外商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着力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进一步深化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中行业龙头企业等的战略合作,支持生态环保、能源、信息网络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五)深入推进招商引资。构建良好环境,创新招商方式,瞄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组织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积极推介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抓好已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和责任考核,定期通报落地率、资金到位率,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社会投资项目

(六)推出一批吸引社会投资的项目。在抓好已发布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基础上,继续做好交通、能源、市政、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清单筛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研究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选择一批已建成项目转交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七)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建立市级推进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通报情况,统筹协调、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方案,加强横向联动,密切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推进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的土地、价格、产业、金融、财税等支持政策,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各县(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积极做好项目推进落实工作。

(八)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对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对在建项目,重点是督促项目单位合理安排工期,加强施工调度,按照时间节点如期推进,促进项目尽快竣工投产;对正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在科学论证、遵守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办理规划、土地、环评等前期手续,确保重点领域项目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建设条件有保障;对尚未报批的项目,协助项目单位加快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快完善审批、核准、备案要件。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四、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用于重点领域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方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要求,签署合作合同,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权益。

(十)建立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联动机制。按照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要求,发改、财政会同国土资源、规划、金融办等,建立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做好政策制定、业务指导、项目储备和遴选、建立项目库、项目评估和发布、价格管理、综合金融服务、绩效评价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本领域PPP项目的指导联系工作,参与项目过程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之间要主动沟通、密切合作,切实形成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合力。

(十一)健全风险防范、监督和退出机制。充分论证PPP项目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和法律风险,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健全退出机制。项目合作结束后,由政府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五、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十二)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增加公共服务产品供给能力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和加强薄弱环节的补短板、调结构项目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

(十三)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六、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四)创新信贷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收费权、碳排放权、林权、特许经营权、商标、专利、政府采购订单、应收账款、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对由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担保公司扩大资本金规模,加强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促进重点领域建设项目贷款投放。完善再担保机制, 逐步扩大重点领域项目贷款担保规模。

(十五)完善“三农”金融服务,推动农业金融改革。落实财税支持涉农金融机构有关政策,促进涉农信贷、保险业务发展。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十六)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接。加大重点领域项目政银企对接力度,积极争取农发行萍乡市支行、国开行江西省分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信息、社会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建设提供长期稳定、成本低的资金。

(十七)鼓励发展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社会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转变财政性资金使用方式,财政性资金可以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等方式,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十八)支持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大力发展债券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加快推进“险资入萍”工作,大力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券、基金等方式,为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信托、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开展项目直接融资。推动收益稳定的公路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按照国家、省要求,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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