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界首市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7-12 14:40:08 浏览量:

界首市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安徽省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界首市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界首市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界首市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安徽省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对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单位,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并完成整改工作:完善一批符合审批、验收要求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规范一批治污设施不健全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的建设项目。

二、整改范围

第一类: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二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三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或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四类: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三、整改要求

(一)对201511日以后新产生或仍在建设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

(二)对于20141231日以前已存在的第一、二、三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已停止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限期完善环评审批手续。

2.已投入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且环境风险可控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按照现行审批权限限期完善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等环保手续。

3.已投入生产,治污设施不配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改等措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等环保手续。限制生产逾期仍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三)对于20141231日以前已存在的第四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且环境风险可控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限期完善“三同时”验收等环保手续。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改等措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完善“三同时”验收等环保手续。限制生产逾期仍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四)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治理无望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责令治理修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专项整改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动清理整改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清理整改工作。

(二)加强信息报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加强整改工作协调,不定期编发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

(三)严格督查考核。强化督导落实,建立调度制度,对违规建设问题严重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严肃处理;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乡、镇、街道和市经开区管委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推荐访问:界首市 环保 整改 【环保方案】界首市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版权所有:儒生范文网 2019-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儒生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儒生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陕ICP备1900597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