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办法】磁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09 17:50:03 浏览量: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磁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磁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

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邯郸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管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新局、县文物旅游体育发展局、县统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理信息局。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我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下简称“框架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组织县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指导县地理信息、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规划、环保、城管、安监、工信、民政、文广新、文物旅游体育发展、统计、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拟定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七条  县地理信息局作为项目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框架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框架地理信息数据(政务、公众)的管理,审核使用框架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县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下称“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及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  县地理信息局会同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项目推广应用工作,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内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九条  县地理信息局是公共平台的运行维护部门,具体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共平台的接入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更新与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县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政务、公众)的注册与发布、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负责全县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条  县地理信息、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城乡规划、环保、城管、安监、工信、民政、文广新、文物旅游体育发展、统计、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电信、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十一条  县地理信息局负责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确保磁县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共用的、唯一的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县地理信息局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下做好公共平台的保密工作,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磁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磁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规范体系由县地理信息局负责完善,完善工作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我县实际及应用需求进行。

第十四条  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磁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县地理信息局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磁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地理信息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及设施、交通、水系、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地址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三维模型等数据,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

2.公共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地理信息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实施空间化,形成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进行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三)公共平台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框架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县地理信息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县地理信息局集中建库,或二者结合;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县地理信息局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建设。

(一)公共平台依托磁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的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要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公共平台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公共平台由县地理信息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河北”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县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三)公共平台是我县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县政府其他各部门、事业单位在公共平台下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应用,不得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维护

第十六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磁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县地理信息局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邯郸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县地理信息局每年开展一次覆盖本辖区内的1:500地形图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每年开展三维模型采集、更新工作。全县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1:20001:50001:10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由市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特殊情况下可对数据进行局部紧急更新或直接实施局部更新。

(三)县地理信息局按照成果汇交要求实时或每季度末向市地理信息局汇交已完成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公共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县地理信息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1:500比例尺公共框架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县地理信息局负责,更新机制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机制一致。1:20001:50001:100001:50000比例尺公共框架地理信息数据按照市地理信息局和省地理信息局的更新机制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与管理。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县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要求,经过保密处理后,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

第二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更新周期与公共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二十一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磁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县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框架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三条  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需求,县地理信息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时对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县地理信息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县地理信息局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方便用户了解查询。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三种网络模式,共享权限范围内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七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共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磁县电子政务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各乡(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二十九条  公共框架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县地理信息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基于互联网的地理信息应用服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六章  系统应用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平台提供“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专题应用和运行维护管理”五大功能。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在政务网或互联网访问或调用公共平台的地图和功能。平台运行维护部门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磁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磁县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磁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其它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磁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磁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和重复建设。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需使用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县地理信息局提出申请,经县地理信息局审核批准后,向其提供有偿接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平台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县地理信息局应当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七条  县地理信息局应当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中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保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地理信息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公共平台停止运转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

(二)未采取有限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失去应用效能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集成、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地理信息局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县地理信息局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

(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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