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方案】宣城市非煤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14 14:20:05 浏览量:

宣城市非煤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打造和谐优美的生态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生产、加工领域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环境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确保非煤矿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宣城市非煤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宣城市非煤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宣城市非煤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打造和谐优美的生态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生产、加工领域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环境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确保非煤矿山安全、促进绿色发展。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为指导,以“全面整治、属地负责、综合治理、严格执法”为原则,依法实施非煤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非煤矿山环境污染问题,深入推进非煤矿山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对非煤矿山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的大气、水、土地以及生态等方面环境问题,重点通过对非煤矿山扬尘、污水排放、水土流失、地质环境以及生态破坏等进行整治,促进非煤矿山以及周边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对非煤矿山环境整治不到位的,依法停产停工;对已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且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的非煤矿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力争通过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环境明显改善。

三、整治范围

全市各类非煤矿山采选、加工企业和尾矿库。

四、主要任务

(一)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非煤矿山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单位,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落实,经初步验收通过后,报市牵头单位开展综合验收。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查处答复。对非煤矿山环境问题长期不能解决落实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二)强化环境综合治理。一是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制订环境整治标准。国土部门负责制订非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土地复垦等方面标准要求;环保部门负责制订非煤矿山大气、水、噪声等方面环保标准要求;经信部门负责制订非煤矿山粉尘治理标准要求;安监部门负责制订非煤矿山职业健康环境监管标准要求;水务、林业部门分别制订非煤矿山水土保持、林业保护标准要求,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环境整治的操作性。二是相关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和综合监管,进一步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做到矿产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两不误”。三是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和水土“三同时”制度。

(三)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建设事前、生产加工事中、关闭退出事后环境保护工作。一是严格审批非煤矿山项目,从源头抓好非煤矿山环保工作。二是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环境日常监管和专项督查,全面改善非煤矿山生态环境,实现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对环境问题严重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淘汰落后和政策退出。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边开采、边复绿、边治理。三是认真落实关闭非煤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生态恢复等工作,尤其对以往遗留的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非煤矿山,由县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治理。

五、时间步骤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在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进非煤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问题排查阶段( 2017515日至520日)。一是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组织力量,对照非煤矿山环保标准要求,进一步摸排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以及当前环境整治情况,凡是涉及大气、水、土地、生态等污染或破坏的,要重新建立整改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整改任务。二是对中央和省环保督察组反馈的环保问题要及时整改落实,对一时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二)整改落实阶段(521日至610日)。一是各县市区对生产建设非煤矿山实行人员包矿工作制度,强化企业环境整改;对重点非煤矿山实施派人驻矿工作制度,确保非煤矿山企业整改到位。二是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对扬尘、污水、噪声等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非煤矿山企业,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停产停建;对环境问题无法整改或生态污染问题严重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县级政府依法取缔和关闭。

(三)督促验收阶段(611日至―615日)。对按要求完成环境整改任务的,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市区初步验收通过后,报市牵头单位组织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得生产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非煤矿山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巩固提高环境治理工作成效,全力推进非煤矿山绿色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工作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煤矿山环境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市政府成立非煤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经信委为牵头单位,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市国土、经信、环保、安监、水务、林业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矿山环境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环境整治检查验收等。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治理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本辖区非煤矿山(尾矿库)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二)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国土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生态恢复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及时恢复生态植被,减少视觉污染。对历史遗留的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扬尘整治工作,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整治,加强对非煤矿山大气粉尘、污水、噪声等现场环境情况的监测检查,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分台阶式开采、中深孔爆破和机械化作业;加强非煤矿山环境作业卫生管理和职工健康安全监管,切实改善从业人员作业环境。

水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核实非煤矿山企业的林地使用手续,加强林业生态保护工作。

各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本次环境整治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

(三)联合执法,加大监管力度。落实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的监管优势;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市非煤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照整治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和时间节点,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整治不力、进度缓慢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媒体曝光;对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五)广泛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手册、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非煤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非煤矿山“环境整治、人人有责”的舆论声势和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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