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意见】景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15 15:00:08 浏览量:

景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3年)》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景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景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意见【精选推荐】



景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59号)以及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意见》(赣编办发〔20177号),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作为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加强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日益临近,政府法制机构所承担的任务日渐繁重,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能力建设上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对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不够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一些政府法制机构专业人员缺乏,开展法制工作力不从心;合法性审查能力不强,参谋助手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有效制度支撑,监督成效不理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大幅度上升,办案力量不足,案件办理质量有待提高。特别是当前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与新形势下所承担的法治建设任务不相适应。对这些突出困难和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努力克服和解决。

二、进一步提升法制机构能力水平

(一)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协调推进的能力。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不断提升本地本单位法制机构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等方面的能力,为加快推进本地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服务。

(二)提升制度建设规范引领的能力。各地各单位法制机构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的职责任务,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加强政府立法项目草案的起草,确保出台的立法项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规范和引领作用。法制机构要积极推进法律制度在本地本单位的有效实施,不断加强对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评估,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

(三)提升行政执法规范监督的能力。各地各单位法制机构要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理顺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快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全市行政执法机构横向与纵向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四)提升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作用,要进一步健全案件审理机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督促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仲裁机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五)提升政府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能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确保政府及其部门重大决策符合法律规范,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法制机构要积极参与处理具体涉法事务,认真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

(一)充实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意见》(赣编办发〔2017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确保文件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乐平市法制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浮梁县、昌江区、珠山区法制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按照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原则,要有承担政府法制工作职责的部门,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二)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法制员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兼职法制员12名,承担日常依法行政职责,具体人员配置及工作职责,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发文予以明确。

(三)加强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建设。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有内设机构承担法制工作职能,并配有不少于2人的专兼职人员。

(四)提高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政府法制机构新招录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鼓励和支持在职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加大对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整体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四、进一步落实法制机构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和研究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保证政府法制机构尤其是县(市、区)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

(二)改善工作条件。政府法制机构工作经费应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地方立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经费,切实改善政府法制机构的办公条件,保证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办案用车。

(三)强化考评督查。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法制机构建设成效纳入本地本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制机构建设的助推作用。要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各项要求,认真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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